朱炳佳律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
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项,教育培训对象姓名,办学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文化教育类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职业培训类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参考使用。